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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小开始被教育“捡到地上的东西要还给失主”,还有一首童哥歌词记得非常的清楚: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捡到东西还给失主是道德上应该的是,本身就不是自己的东西拿来用心里肯定不好受。但有些人却不这么想。他们认为别人弄丢的东西,谁捡到就是谁的。我们约束不了一个人的道德,但法律会治理道德败坏的人。
我曾多次强调,在韩国捡到地上的东西好比捡了定时炸弹。因为捡到的东西还在手上时,失足有可能报警。警察调查到了你,你却还没有把捡到的东西妥善的处理掉,那只能想办法证明你并没想要占为己有。但捡到了东西用掉了怎么办?我只能说,这种人脑子真的不够用。因为韩国到处都是监控设备,警察只要认真很容易找到丢失物的下落。万一被警察发现你用了捡到的东西的... 咱先不说,看看一个傻子的案例吧。
出租车司机孙纳塔看到乘客落下了一张银行卡,就拿去便利店刷了一条香烟价值5万韩元。过了不到五个小时,警方接到乘客的报案很快就把孙纳塔捉拿归案。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以三宗罪向法院起诉了孙纳塔。这三宗罪分别是:占有脱离物侵占罪(점유이탈물횡령죄)、诈骗罪(사기죄)、违反与信专门金融业法之罪(여신전문금융업법위반)。就刷了一条烟,怎么能扣上三个罪呢?
按照韩国法律规定,孙纳塔没有归还乘客落下的银行卡构成了占有脱离物侵占罪(“刑法”第360条);将他人的卡当作自己的卡递给便利店服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刑法”第347条);用丢失的银行卡结账的行为构成了违反与信专门金融业法之罪(“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70条)。孙纳塔得知被扣上三宗罪后急忙联系失主达成了和解。但是法院依然对孙纳塔判处了100万韩元的罚款。这整整是刷卡金额的20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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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这个结果孙纳塔傻眼了。他觉得既然都得到了失主的谅解,不应该得到如此重的罚款处罚。但是法院做出“重刑”判决的理由在于:孙纳塔作为针对大众服务的出租车司机,应该具备诚实保管乘客丢失物品的义务。但孙纳塔并没有保管好丢失物,反而拿去消费了,这严重毁损了大众对出租车行业的社会信任。
金律点评:
这个案例再次告诉我们,在韩国千万不能随便捡别人丢失的东西,更不能使用别人丢失的物品。特别是像本案中提到的银行卡之类的东西,只要使用了要扣上三宗罪得到严重的处罚。花了5万韩元就得到100万韩元,估计谁也不会想到后果如此严重。我还是想强调那句话:不要捡地上的东西,捡到了马上飞快的速度跑到警察局交上去。但我还是建议不要去捡,捡完有所差错被怀疑成犯罪分子... 想想都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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