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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身份证交还事由及期限
已登记的外国人完全离境时(离境时交还)
已登记的外国人放弃自己国家国籍并取得我国国籍时
(已成为我国公民之日起14日内,将已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外国国籍丧失证明材料与外国人身份证同时提交)
已登记的外国人死亡时
(配偶、父母、有许可申请义务的人和死亡场所土地持有者或者管理者,在知道死亡消息之日起14日内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将诊断书或者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可以证明死亡的材料与外国人身份证同时提交)
已登记的外国人符合免除外国人登陆的条件时
外国人身份证的携带与出示
在我国滞留的外国人应该随身携带护照、外国人入境许可书或者外国人身份证(但未满17岁外国人除外)。在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或者有此权限(与登记相关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市·郡·区的登记人员)等在执行公务时如要求提供护照和身份证,须配合出示。
(在要求出示护照和外国人身份证时未携带或拒绝出示时,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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