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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签证发行的场所
大韩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签证(VISA)由驻外公馆(大韩民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长受法务部长官的委任发行。(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出入境管理施行规定第11条,出入境管理施行规定第9条)
※ 但,有特定情况时向驻外公馆长申请签证前,可先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签证发行认可书进行签证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出入境管理施行规定第17条)
申请签证发行时的提交资料
护照
韩国签证发行申请书
各滞留资格的提交资料 → 请点击这里确认。
※ 需要签证发行认可书时要提交签证发行认可书
参考事项
驻外公馆长只能对委任签证发行的签证进行自由裁量发行。
对于没有委任签证发行权限的签证要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审查请求。(出入境管理施行规定第8条第1项)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对象没有提交签证发行认可书而申请签证时,公馆长可根据签证发行程序取得法务部长官审批后发行签证。
注意事项
签证申请者在未得到申请结果前入境时,视为抛弃申请并进行拒绝处理。
签证申请日或取得法务部长官签证发行许可日起经过3个月后申请发行签证时,需要重新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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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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