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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金律日记】(关注本公众号,可在主文下面看到附文)分享一家韩国妇产科医院,失手对一个准备打营养剂的孕妇做了堕胎手术的事故。孕妇发现肚子里的孩子被医生去掉后,向警方报了警。可是警方迟迟没有定下罪名,目前只是在考虑是否适用“过失致伤罪”。很多读者看到此篇文章之后感到疑惑:‘韩国不是有堕胎罪,为什么不直接适用堕胎罪呢?’ 今天,我就跟大家聊聊,韩国警察为什么不适用堕胎罪。
可能有些读者认为,现在韩国取消了堕胎罪,所以才导致警察不能适用堕胎罪。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虽然韩国宪法法院在今年4月,对堕胎罪的法律条款判定违反宪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堕胎罪的条款马上失效,直到新的修正案出来之前,原来的堕胎罪依然适用在现实生活中。说到堕胎罪,恐怕大部分读者都不知道具体的规定。其实堕胎罪有四种类型,下面一起来先了解一下。
第一种是“自己堕胎罪”,是孕妇自己同意堕胎的情况下构成的犯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罚款)。第二种是“同意堕胎罪”,是得到孕妇的同意下帮忙堕胎的人构成的犯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万韩元以下罚款)。第三种是“医生堕胎罪”,是得到孕妇的同意下帮助堕胎的医生构成的犯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种是“不同意堕胎罪”,是没有经过孕妇的同意下堕胎时构成的犯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按本案的事实关系,粗略的判断,大概应该是构成堕胎罪中最严重的“不同意堕胎罪”。本案的孕妇发现自己被医生堕胎之后,也是以“不同意堕胎罪”向警方报了警。但是警方认为,孕妇在被堕胎之前,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将被堕胎。所以并没有存在对堕胎表示反对的机会,因此不成立“不同意堕胎罪”。也就是说,孕妇要想以“不同意堕胎罪”让医生受到处罚,前提是必须存在一种明示或者默认的反对才行。
所以警察一直在苦恼到底适用什么罪才能严惩医生。虽然医生能避开堕胎罪的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受到处罚。韩国“医疗法”规定,医生在治疗患者时应当向患者告知注意事项,违反时将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这种处罚力度,对于被堕胎的孕妇来说,并不能成为满意的结果。因此警察在考虑是否可以适用“过失致伤罪”。但堕胎罪废弃之前,大法院曾经明示过堕胎不属于伤害,不知道结果到底会怎么样。
金律点评:
了解了法律知识之后,我们对妇产科医院产生了更大的恐惧。医生竟然失手给无辜的孕妇堕了胎,却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罪名?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情况。但我相信,韩国法律不可能无情到连姓名都无视的程度,警方应该能找到合适的罪名,处罚因疏忽大意让孕妇失去孩子的医生。再次想提醒大家,在韩国的医院去接受治疗的时候,务必要提前问问治疗的项目和风险,在充分的听取医生的告知之后,在决定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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